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3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3號

原告 温閎凱

被告 陳品妏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3年度易字第125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法院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再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被告陳品妏被訴公然侮辱罪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1259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又依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原告温閎凱並未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規定,本案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軍良

                   法 官 謝長志

                   法 官 林欣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郭哲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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