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抗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著作權權利歸屬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五年度台抗字第三七一號抗告人 林子淩 (原名 林艷玲 )即水晶有聲出版社
任將達索引有聲出版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郭儀 如
何穎怡 林志堅 林金枝 任將達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樹欣 律師上列抗告人因與 陳明章 間請求著作權權利歸屬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三月十五日智慧財產法院裁定(一○二年度民著上更㈡字第二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訴訟費用之裁判,非對於本案裁判有上訴時,不得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同法第九十五條所示,於法院以裁定終結本案或與本案無涉之爭點者準用之。本件抗告人僅對於原裁定命其負擔訴訟費用部分提起抗告(抗告人誤為再抗告),依上說明,其抗告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袁靜文法官鍾任賜法官陳駿璧法官李文賢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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