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1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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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3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17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國隆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3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國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國隆因殺人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已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6年度重訴字第56號判處無期徒刑,上訴本院以88年度少連上重更(二)字第4號維持原判決,並經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941號判決確定,於民國89年3月10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3年9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9月1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03年9月1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17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鄧振球
法官許辰舟法官何信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譽璋中華民國103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