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民著上更(二)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2年民著上更(二)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著作權權利歸屬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著上更(二)字第2號上訴人 陳明章 訴訟代理人 蔡淑美 律師被上訴人 林子淩 (原名 林艷玲 )即水晶有聲出版社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任將達 共同訴訟代理人 詹順貴 律師
許樹欣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著作權權利歸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2年12月17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汪漢卿
法官陳容正法官蔡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
書記官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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