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10年度士秩字第101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
被移送人 歐丞翔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10年9
月11日北市警同分刑字第110302282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歐丞翔藉端滋擾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處罰鍰新臺幣肆仟元。
扣案之文件貳拾壹張均沒入。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歐丞翔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一)時間:民國110年9月1日下午7時17分許。
(二)地點:臺北市○○區○○○路○段○○○巷○○號1樓。
(三)行為:以懸掛紅布條及吐檳榔汁之方式,於上開公眾得出入
之場所滋擾。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陳述。
(二)被害人 楊萬居 於警詢時之陳述。
(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照片。
(四)現場監視器畫面截圖、現場照片。
三、扣案之文件21張為被移送人所有,供其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所用之物,爰併予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8條第2款、第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書記官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