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秩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10年度士秩字第100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
被移送人  吳孟謙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10年9
月9日北市警投分刑字第110302425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吳孟謙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扣案之瓦斯槍壹把、彈匣壹個均沒入。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吳孟謙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10年9月5日上午4時8分許。
(二)地點:臺北市○○區○○路○○○○號
(三)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空氣槍1把、彈匣1個,而
有危害安全之虞。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事實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局調查時之陳述。
(二)證人 林政哲 於警局調查時之證述。
(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照片。
三、核被移送人所為,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3款之規
定,裁處如主文所示。扣案之瓦斯槍1把、彈匣1個,均為
被移送人所有,且係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
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之規定,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5條第3款、第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書記官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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