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勞簡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勞簡字第108號
原   告  宋沛蓁
被   告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
法定代理人  張國恩
訴訟代理人  陳明暉 律師
複代理人   郭令立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3月23日下午3時在本庭
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補正下列事項:
㈠原告請求除去99、100兩年年終考評考列丙等各更改為乙等
之法律依據(請求權基礎)?
㈡原告103年12月20日準備書狀㈤事實理由第四點記載「這兩
年多被告對原告在勞健保中斷損失部分,已補給原告,…。
」,金額為何?如何計算?惟原告又請求中斷勞健保之損失

㈢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應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至勞工
退休金個人專戶,原告請求6%勞退金之提繳3,440元逕給付
原告之依據為何?
㈣夜點費值班日數之計算明細?
三、被告應補正下列事項:
㈠不予給付101年、102年度年終獎金之依據?
㈡原告中斷勞保期間之勞退金已否補提撥至勞退專戶?
㈢提出通知原告參加103年5月1日教育訓練之資料。又原告參
加教育訓練,被告依加班2小時計算,有無發給加班費?
㈣提出原告大學職員獎懲實施要點及職工考核、獎懲之申訴救
濟等相關規定。
㈤提出取消夜點費之相關函文依據(被告所提被證九為內政部
之問題回覆,被告之主管機關為教育部,應不受該回覆內文
之拘束)。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
書記官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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