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中交簡上字第9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中交簡上字第921號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交簡字第1563號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處刑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速偵字第2279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理結果,認第一審簡易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
二、上訴人即被告乙○○上訴意旨雖謂:伊為警查獲時之不能安全駕駛狀態並非嚴重,原審量刑過重云云,然經本院傳喚證人即查獲本案之臺中縣警察局太平分局交通隊警員丙○○到庭結證稱:「(問:查獲被告時,被告的狀況?)我們從太平市的一江橋橋頭附近看到被告,被告開車蛇行,他沒有開啟車燈,且速度非常快,我們看到他,在定點要攔他,他沒有停車,我們就用無線電通報攔截,我們有跟上去,一路上他差點撞到別人,不管是路人或車,一直到他車輛鑽進死巷裡面,我們才有辦法攔停到他,最後在太平市○○○路○○巷口那邊攔停,因為被告拒絕下車,所以我們把被告拖拉下車,發現被告車上有許多的強力膠,也有濃厚的酒味,被告拒絕酒測,我發現被告的眼神比喝酒醉的更無神,感覺上整個人是無意識狀態,我們帶被告回去,以公共危險移送,回去的時候被告完全不能製作筆錄,過了幾個小時之後,到早上的時候才比較清醒,才幫被告製作筆錄,他吸食強力膠的感覺是比喝酒醉更嚴重。」、「(問:總共開出幾張罰單?)我跟我同事一起攔獲,一路按照違規的情形開單。」、「(問:依照你們提出的觀察紀錄表,有勾六項觀察結果,這些都是你親自觀察後勾選?)是。是我親自觀察後所勾選的,被告確實有那些行為。」等語,有本院第二審審判筆錄在卷可考。另觀諸卷附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之觀察結果,證人丙○○分別在「夜間駕車,未依規定使用燈光,駕駛行為明顯異常」、「轉彎或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或方向燈錯誤;或有駛入對向車道、單行道等異常駕駛行為」、「駕駛有蛇行,車身搖擺不定,轉彎半徑過大或過小等駕操控力」、「查獲、測試或訊問過程,嫌疑人有語無倫次、含糊不清、意識模糊,注意力無法集中」、「查獲、測試或訊問過程,嫌疑人有呆滯木僵、多話等情事」、「查獲、測試或訊問過程,嫌疑人有泥醉情事」等打勾,足見被告為警查獲時,確有無法安全駕駛之情狀,且情節嚴重。被告上開所辯,顯不可採。核原審認事用法,均無不合,量刑亦屬妥適,上訴人之上訴為無理由,自應予以駁回。
三、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爰不得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百七十一條,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世華
法官林慶郎法官莊嘉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書記官魏愛玲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