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簡字第1503號
上 訴 人 陳豐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莆堦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105,000元,應徵上訴審
裁判費新臺幣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游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