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205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2053號
原   告  鄭億
訴訟代理人  吳耀庭 律師
被   告  鄭允 (即 吳靜裔 之繼承人)
       鄭勵 (即吳靜裔之繼承人)
       鄭禹 (即吳靜裔之繼承人)
       鄭青 (即吳靜裔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被告吳靜裔之繼承人鄭允、鄭勵、鄭禹及鄭青承受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
法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
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及第175條分
別定有明文。次按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
生當然停止之原因,依同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
受訴訟之聲明,尚且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則訴訟程
序於言詞辯論終結後、裁判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
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是為當然之解
釋。
二、經查,被告吳靜裔業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即
民國107年5月7日死亡,而吳靜裔之全體繼承人為鄭允、
鄭勵、鄭禹及鄭青等情,有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其中除鄭
允業已具狀聲明承受訴訟外,其餘繼承人迄未向本院聲明承
受訴訟,爰依前揭法條及說明,裁定命鄭允、鄭勵、鄭禹及
鄭青依法承受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
書記官楊婷雅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