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字第9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99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洪世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3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世杰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世杰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據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經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簡婉倫法官黃小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宜珊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0月(共3罪)│有期徒刑1年11月(共3罪)│有期徒刑2年1月(共4罪)│├────────┼───────────┼───────────┼───────────┤│犯罪日期│107年1月3、14、15日│107年1月6、16、17日│107年1月6、12、15、16│││││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苗栗地檢署107年度偵字│苗栗地檢署107年度偵字│苗栗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2371、2401、5777號│第2371、2401、5777號│第2371、2401、5777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後│案號│107年度原上訴字第72號│107年度原上訴字第72號│107年度原上訴字第72號││事││107年度上訴字第2268號│107年度上訴字第2268號│107年度上訴字第2268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3月27日│108年3月27日│108年3月27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原上訴字第72號│107年度原上訴字第72號│107年度原上訴字第72號││判││107年度上訴字第2268號│107年度上訴字第2268號│107年度上訴字第226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8年4月19日│108年4月19日│108年4月1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編號1至6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3月│└────────┴───────────────────────────────────┘附表:
┌────────┬───────────┬───────────┬───────────┐│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未遂│├────────┼───────────┼───────────┼───────────┤│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4月(共3罪)│有期徒刑2年6月(共3罪)│有期徒刑9月(共16罪)│├────────┼───────────┼───────────┼───────────┤│犯罪日期│106年12月12日起至同年│107年1月2日起至同年月4│106年12月29日起至107年│││月25日止、106年12月28│日止、106年12月24日起│1月17日止│││日起至107年1月9日止、│至107年1月12日止、107││││106年12月28日起至107年│年1月4日起至同年月17日││││1月15日止│止││├────────┼───────────┼───────────┼───────────┤│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苗栗地檢署107年度偵字│苗栗地檢署107年度偵字│苗栗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2371、2401、5777號│第2371、2401、5777號│第2371、2401、5777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後│案號│107年度原上訴字第72號│107年度原上訴字第72號│107年度原上訴字第72號││事││107年度上訴字第2268號│107年度上訴字第2268號│107年度上訴字第2268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3月27日│108年3月27日│108年3月27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原上訴字第72號│107年度原上訴字第72號│107年度原上訴字第72號││判││107年度上訴字第2268號│107年度上訴字第2268號│107年度上訴字第226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8年4月19日│108年4月19日│108年4月1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編號1至6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3月│└────────┴───────────────────────────────────┘附表:
┌────────┬───────────┬───────────┬───────────┐│編號│7│8││├────────┼───────────┼───────────┼───────────┤│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4月(共1罪)│有期徒刑2年8月(共1罪)││├────────┼───────────┼───────────┼───────────┤│犯罪日期│106年12月7日起至同年月│106年11月28日起至106年││││10日之間│12月15日止││├────────┼───────────┼───────────┼───────────┤│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苗栗地檢署107年度偵字│苗栗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2371、2401、5777號│第2371、2401、5777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後│案號│107年度原上訴字第72號│108年度原上更一字第7號│││事││107年度上訴字第2268號│108年度上更一字第31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3月27日│109年1月22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原上訴字第72號│108年度原上更一字第7號│││判││107年度上訴字第2268號│108年度上更一字第3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8年4月19日│109年3月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