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2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2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225號被告甲○○
戶政事務所)(現另案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通緝到案後,由本院以其犯罪嫌疑重大,而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8年4月3日裁定予以羈押在案。茲因被告業自98年4月29日起另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8年度執己字第1015號執行指揮書借提移送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有上開執行指揮書影本1份在卷可稽,故原羈押原因於前開執行之日業已消滅,已無羈押之必要,依上開法條之規定,被告之羈押應予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逸梅
法官程克琳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怡青中華民國98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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