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7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728號上訴人乙○○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因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七二八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陸仟叁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1日
書記官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