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交附民字第38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3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383號原告 紀素貞
紀桂正 紀桂英 紀桂銓 被告 楊傑翔
中龍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宋志育 上列被告等因民國102年度交易字第560號過失致人於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等聲明求為判決: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茲引用之。
二、被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此為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所規定。
二、查本件被告楊傑翔刑事部分,已於102年6月5日辯論終結宣判在案,且業於同年8月5日移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審理。茲原告於同年11月1日始具狀向本院(依法應向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提起)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照首開說明,顯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深淵
法官劉柏駿法官洪俊誠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對於本判決如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施玉卿中華民國102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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