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拍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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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拍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拍字第144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 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甲○○於民國93年2月26日,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24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以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存續期間均自93年2月26日起至123年2月26日止,約定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相對人於93年2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200,000元,借款期間自93年3月9日起至96年3月9日止,約定自撥款日起,以
1個月為1期,共分36期,依年金法平均攤還本息,並約定相對人如未依約履行,即喪失分期償還之權利或期限之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必須一次全部清償本息,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詎相對人甲○○上開借款自94年6月9日即未依約繳息,依上開約定已屆清償期,尚欠本金130,185元及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履經催討,均置不理,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借款借據暨約定書、動撥申請書、帳戶還款明細查詢、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均影本)、相對人之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四、本院於94年8月17日函請相對人就現存之債權額表示意見,但相對人逾期迄未表示,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8日
民事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
書記官許瑞萍中華民國94年11月10日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苗栗縣│苗栗市○○○段││543│建│52.00│全部│所有權人:甲○○。│└─┴───┴────┴───┴───┴───┴─┴──────┴──┴─────────┘┌─┬──┬────┬────┬────┬───────────┬──┬─────────┐││││││建物面積(平方公尺)││││編││││主要用途├──────┬────┤設定││││││││樓層面積│附屬建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主要建材││主要建築│權利│備考││││││││材料及用││││號││││房屋層數│合計│途│範圍││││││││││││├─┼──┼────┼────┼────┼──────┼────┼──┼─────────┤│││苗栗縣苗│苗栗縣苗│住家用、│一層:40.82││全部│所有權人:甲○○。││││栗市福麗│栗市福麗│加強磚造│二層:49.14│││││1│19│段543地│段至公路│、3層│三層:40.82│││││││號│429巷28││合計:130.78││││││││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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