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拍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拍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拍字第134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代理人 丁玉珍 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867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系爭不動產既經抵押人讓與他人而屬於受讓之他人所有,則因實行抵押權而聲請法院裁定准許拍賣讓與該不動產時,自應列受讓之他人為相對人,最高法院著有74年臺抗字第431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債務人 劉春香 於民國90年2月5日將其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3,24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以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依據借據所負債務之清償,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0年2月6日起至130年2月5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相對人劉春香於90年2月12日邀同第三人 謝蘭英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分別借得2,000,000元、500,000元2筆款項,約定借款期限均自90年2月15日至110年2月15日止,並均約定自借款日起,前36個月於每月15日按月付息,自第37個月起,再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於同日仍邀同第三人謝蘭英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20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自90年2月15日起至97年2月15日止,約定自借款期日起,依年金法,於每月15日按月平均攤付本息,上開借款均約定如未按期給付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本息,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詎上開2筆款項,相對人劉春香自94年1月14日起,即未依約給付本息,依雙方之約定,借款已視為全部到期,目前尚共積欠如附表(二)所示之本金及其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另相對人甲○○已於93年10月31日因買賣取得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此以相對人甲○○為對象,爰依法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消費者貸款契約3份、增補契約3份暨申請書2份(均影本)、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申請單、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相對人之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四、另本院於94年8月30日函請相對人就現存之債權額表示意見,但相對人逾期迄未表示,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8日
民事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
書記官許瑞萍中華民國94年11月10日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設定│││├───┬────┬───┬───┬───┤││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苗栗縣○○○鄉○○○段││128│建│9.23│5/100│所有權人:甲○○。│││││││││││重測前:造橋段155-│││││││││││84地號。│├─┼───┼────┼───┼───┼───┼─┼──────┼────┼─────────┤│2│苗栗縣○○○鄉○○○段││133│建│202.64│5/100│所有權人:甲○○。│││││││││││重測前:造橋段155-│││││││││││16地號│├─┼───┼────┼───┼───┼───┼─┼──────┼────┼─────────┤│3│苗栗縣○○○鄉○○○段││134│建│103.72│全部│所有權人:甲○○。│││││││││││重測前:造橋段155-│││││││││││89地號。│││││││││││因分割增加地號:13│││││││││││4-1地號。│├─┼───┼────┼───┼───┼───┼─┼──────┼────┼─────────┤│4│苗栗縣○○○鄉○○○段││134-1│建│18.60│全部│所有權人:甲○○。│││││││││││分割自:134地號。│└─┴───┴────┴───┴───┴───┴─┴──────┴────┴─────────┘┌─┬──┬────┬────┬────┬───────────┬──┬─────────┐││││││建物面積(平方公尺)││││編││││主要用途├──────┬────┤設定││││││││樓層面積│附屬建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主要建材││主要建築│權利│備考││││││││材料及用││││號││││房屋層數│合計│途│範圍││││││││││││├─┼──┼────┼────┼────┼──────┼────┼──┼─────────┤│││苗栗縣造│苗栗縣造│住家用、│一層:49.41│陽台:│全部│所有權人:甲○○。││1│44│橋鄉西坑│橋鄉西坑│鋼筋混凝│二層:48.78│15.26││重測前:造橋段第││││段134地│段造橋村│土造、3│三層:24.57│││735建號。││││號、134-│3鄰國光│層│合計:122.76│││││││1地號│新城2之6││││││││││號││││││└─┴──┴────┴────┴────┴──────┴────┴──┴─────────┘附表(二):
┌─┬─────┬─────┬────────┬────┬─────────────────┐│編│借款金額│債權金額│利息計算期間│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其利率(逾期6個月│││(新臺幣)│(新臺幣)│││以內按上開利率1成,逾期6個月以上按││號│││││上開利率2成計付)│├─┼─────┼─────┼────────┼────┼─────────────────┤│1│2,000,000│1,906,439│自94年1月15日起│8.305%│94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2│500,000│482,650│自94年1月15日起│4.88%│94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3│200,000│102,106│自94年1月15日起│7.66%│94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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