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投小字第1359號
反訴原告 甲○○
反訴被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被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反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反訴,非與本訴得行同種之訴訟程序者,不得提起;又當
事人提起反訴,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小額程序並經法院認
為適當者外,僅得於第436條之8第1項之範圍內為之(民事
訴訟法第260條第2項、第436條之15參照)。
二、查本件反訴,反訴原告請求反訴被告給付新台幣130000元,
係屬簡易訴訟程序,而與本件小額訴訟程序不相符合,依上
開規定,自屬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湯文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