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7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7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7341號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利眾科技有限公司周駿凱董健弘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並提出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5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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