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09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09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095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碧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北市財團法人國語日報社產業工會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相對人台北市財團法人國語日報社產業工會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中華民國102年5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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