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易字第267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審易字第26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審易字第2670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若琁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59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蔡若琁(所犯恐嚇犯嫌,另為不起訴處分)之臉書暱稱係「寧采」, 伍翎芝 則以本名「伍翎芝」作為臉書暱稱,並且使用自己之相片為臉書大頭照。被告與伍翎芝素不相識,惟被告前因與臉書暱稱「SleyerWu」之人在網路上有言詞衝突,又自覺「SleyerWu」即為「伍翎芝」,遂對「伍翎芝」亦心生不滿。嗣被告於民國111年7月7日、8日間某時,在臉書見聞暱稱「 陳慧貞 」之人所發表推薦伍翎芝開設之網路日文課文章時,詎其竟意圖散布於眾,接續在不特定多數人可瀏覽之該文章下留言並標註「伍翎芝」,指摘伍翎芝「所以有去檢查性病了嗎?」、「不是到處講別人都是低層草民?我昨天還被妳說是 窮酸仔 呢?妳乾媽知道妳的破事嗎?啊妳老公是要還錢沒?」、「妳乾媽能不能教妳一點家教呢?欠錢還錢、天經地義、母湯不要裝失憶」、「要臉就趕快拿錢給你老公的前女友啦...出軌出到人盡皆知妳不怕髒我都想幫妳預約門診驗性病」等語,以此傳述伍翎芝染有性病、辱罵他人低層草民及窮酸仔、欠錢不還、出軌等不實情事,足生損害於伍翎芝之名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伍翎芝告訴被告蔡若琁妨害名譽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曾淑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宏宇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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