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0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10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03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清龍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緝字第956、957、958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9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蕭清龍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聲請人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956、
957、95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另按欲宣告沒收之違禁物,原則上應於有罪判決時,一併宣告沒收,僅於犯罪行為因法律上或事實上之原因,對於行為人為不起訴處分時,或經起訴後因上開原因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時,因未為有罪之判決,案內之違禁物無從宣告沒收,始得由檢察官單獨聲請宣告沒收。易言之,除該違禁物係無主物,可無庸有裁判之主體,而逕依檢察官之聲請予以宣告沒收外,仍須該違禁物係犯人所有,或雖非犯人所有,然與犯人之犯行有某種程度之關連,始得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對該犯人於裁判時併宣告沒收之,或對該犯人單獨宣告沒收;非謂凡違禁物即得對任何人為沒收之宣告。故若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之行為未經處置,則因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之行為係屬犯罪行為,檢察官自不能置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之行為於不顧,逕向法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三、經查:㈠被告於⒈民國110年11月9日晚間10時許,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案件。⒉111年4月17日凌晨0時許,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⒊111年4月17日凌晨1時許,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106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2年10月6日釋放出所,並經聲請人於112年10月17日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956、957、95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㈡聲請意旨二、㈠及㈡部分(即附表編號1、2):
被告於警詢時供稱: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係其於110年11月9日晚間10時許施用所剩餘的等語(見桃園地檢110年度毒偵字第8856號卷第13頁反面);其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供稱: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係其於111年4月17日0時至1時許施用所剩餘的等語(見桃園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2994號卷第19、104頁)。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鑑定書可以佐證,確屬違禁物,而該等毒品及殘渣,並無與其外包裝袋析離的實益及必要,可一體視為毒品違禁物,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違禁物應沒收銷燬,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㈢聲請意旨二、㈢部分(即附表編號3):
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鑑定書可以佐證,固屬違禁物無訛。惟據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供稱:我也是直到剛剛洗完車才發現車上有這1包毒品(即扣案如附表編號3之甲基安非他命),這包安非他命跟我之前查獲的不是同1包毒品(即扣案如附表編號2之甲基安非他命),這包安非他命我沒有施用過等語(見桃園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2995號卷第16至17頁、第112頁),顯見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扣案物,與被告於111年4月17日凌晨1時許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案件無關。又卷內復無其他證據證明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與被告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有何關連,故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顯非檢察官上開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另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確為被告所持有,而本院核閱全卷,未見檢察官就被告持有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之行為為任何處置,揆諸前揭說明,本件檢察官就聲請意旨二、㈢部分聲請沒收銷燬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宏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維倫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附表編號名稱重量及鑑驗結果證據出處備註1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白色透明結晶)⒈實驗室分析編號DAA8863號。⒉毛重0.66公克(含無法與毒品析離之塑膠袋),淨重0.485公克,取樣0.003公克,驗餘淨重0.482公克。⒊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1年2月9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見桃園地檢110年度毒偵字第8856號卷第44頁)。聲請書二、(一)(偵查案號:新北地檢112年度毒偵緝字第958號)2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白色透明結晶)⒈實驗室分析編號DAB0942–1號。⒉毛重4.94公克(含無法與毒品析離之塑膠袋),淨重4.434公克,取樣0.002公克,驗餘淨重4.432公克。⒊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1年5月19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見桃園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2994號卷第119頁)。聲請書二、(二)(偵查案號:新北地檢112年度毒偵緝字第957號)3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白色透明結晶)⒈實驗室分析編號DAB0946號。⒉毛重0.46公克(含無法與毒品析離之塑膠袋),淨重0.120公克,取樣0.002公克,驗餘淨重0.118公克。⒊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1年5月19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見桃園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2995號卷第127頁)。聲請書二、(三)(偵查案號:新北地檢112年度毒偵緝字第9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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