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0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0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016號原告玉霖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玉玫
送達處所: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訴訟代理人 高亘瑩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沈秋月黃南榮黃莉莉黃奕鈞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原告本金請求數額共計新臺幣(下同)2,600萬元【計算式:250萬元+525萬元+525萬元+1,300萬元=2,6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萬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
書記官黃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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