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229號原告碩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元勛 訴訟代理人 張宜暉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創建雲端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32,6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4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4日
書記官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