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244號原告 姜柏玉 法定代理人 姜正中
吳妙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秋惠高啟耀 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合計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裁判費6,500元;原告另請求被告於報紙刊登勝訴啟事之回復名譽適當處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3,000元。是本件應徵收裁判費9,500元(計算式:6,500+3,000=9,50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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