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2年度營簡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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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營簡字第192號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訴訟代理人 林銘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靜男 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調閱資料已經臺南市鹽水地政事務所函覆辦理繼承登記相關資料已逾保存期限銷毀,請自行申請閱卷,並應補正被告姓名及地址,並提出戶籍謄本資料,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二、提出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登記及同段176建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資料及異動索引。
三、查報被告蔡靜男之被繼承人為何人?並提出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並說明各被告之應繼分比例各為4分之1之依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書記官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