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2年度嘉簡字第10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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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嘉簡字第102號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蘇鈺雅
被告 張育瑞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裁定移送管轄(111年度員簡字第386號),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7,026元,及自民國111年4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0,001元,及自民國111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4月26日起至清償日,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44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原告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陳述:㈠被告於民國109年6月12日向原告申請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貸款,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00元,並簽立貸款契約書,約定於112年6月12日到期,及分期按月於每月12日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1.845%採機動利率計付,遲延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另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9期,目前尚欠本金47,026元及上述利息。詎被告僅繳納部分本金52,974元及利息繳至111年4月12日,即未再依約繳納,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依據貸款契約共通條款第12條約定,被告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視同全部到期,應即全部清償。㈡被告於110年6月25日向原告申請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貸款,借款100,000元,並簽立貸款契約書,約定於113年6月25日到期,及分期按月於每月25日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1.845%採機動利率計付,遲延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另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9期,目前尚欠本金90,001元及上述利息。詎被告僅繳納部分本金9,999元及利息繳至111年3月25日,即未再依約繳納,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依據貸款契約共通條款第12條約定,被告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視同全部到期,應即全部清償。為此依借款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2項所示。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貸款契約、信貸延滯帳務明細為證,且為被告不爭執,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從而原告依據借款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2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就原告勝訴部分,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440元(第一審裁判費),命被告負擔。
本件判決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舉證,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不另論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