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租賃物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2號原告 施力仁 訴訟代理人 楊榮富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勻淨開發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以利訴訟進行。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門牌號碼苗栗縣大湖鄉新開70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三、查報系爭土地扣除「出租人保留區」後之面積。
四、原告為系爭建物之所有權人,得自行回復原狀,則其所得受之客觀利益應為回復原狀所需之費用,是原告應陳報系爭房屋回復原狀所需之費用為何。
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