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8號原告 張順發 法定代理人 張金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瑞育 間確認土地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鄉○○段1173、1362、988、991地號土地最新土地登
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二、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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