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0號原告 蘇恒宗 訴訟代理人 高守正 被告 賴世浲
賴碧琴 賴姿 亦 賴碧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苗栗市○○段○○○○○○○○號土地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及同段4293建號建物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