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1年度岡簡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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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簡字第188號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告 吳建湶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戶籍地設在高雄市○○區○○○村0號即法務部○○○○○○○,目前亦在該監所執行中,足見被告目前實際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大寮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岡山簡易庭法   官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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