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98號
上訴人
即原審原告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青春少年家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撤換管理公司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2,0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郭妙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
書記官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