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執聲字第11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拾伍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並有各該判決書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世旻┌────────────────────────────────────────┐│附表:│├────┬────────┬────────┬────────┬────────┤│編號│一│二│三│四│├────┼────────┼────────┼────────┼────────┤│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處有期徒刑7月,│處有期徒刑4月,│處有期徒刑9月,│處有期徒刑6月,│││經本院96年度聲減│經本院96年度聲減│減為有期徒刑4月│減為3月。│││字第3090號裁定減│字第3090號裁定減│15日。││││為有期徒刑3月15│為有期徒刑2月。│││││日。││││├────┼────────┼────────┼────────┼────────┤│犯罪日期│95年10月31日│95年10月31日│96年3月1日│96年3月2日│├────┼────────┼────────┼────────┼────────┤│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年度案號│檢察署95年度毒偵││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5813號││字第1521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同左│同左││後├──┼────────┼────────┼────────┼────────┤│事│案號│96年度訴字第230│同左│96年度審訴字第22│同左││實││號││7號│││審├──┼────────┼────────┼────────┼────────┤││判決│96年2月27日│同左│96年9月13日│同左│││日期│││││├─┼──┼────────┼────────┼────────┼────────┤│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96年3月26日│同左│96年10月29日│同左│││日期│││││├─┴──┼────────┴────────┴────────┴────────┤│備註│⒈編號一、二所示二罪,前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230號刑事判決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9月,並經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3090號裁定於減刑後,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4月15日。│││⒉編號三、四所示二罪,前經本院96年度審訴字第227號判決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7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璟佳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