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84號聲請人甲○○
巷11號被告乙○○
(指定辯護人 彭詩雯
楊晴翔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聲請停止羈押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具保證金額新台幣伍萬元,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前因通緝到案,經本院認有逃亡之事實而於民國96年1月7日執行羈押。
二、茲聲請人甲○○(即被告之姐,為2親等旁系血親)以被告之親屬身分,聲請停止羈押,經參酌被告所述及檢察官之意見後,認應准予具保證金額新台幣5萬元後,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1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邱滋杉法官吳勇毅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得抗告。
書記官陳奕珽中華民國96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