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簡字第64號公訴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伍月貳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詐欺案件,犯罪嫌疑重大,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非予以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執行羈押。查被告業因詐欺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足認被告前揭羈押之事由及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郭書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5月26日
書記官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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