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簡字第64號公訴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即聲請人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於取具保證金新台幣參萬元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甲○○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經查,被告雖經本院通緝到案,有逃亡事實,惟如能以具保方式亦得確保後續審判及執行程序之進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5年5月1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郭書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美虹中華民國95年5月19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