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6年度台聲字第6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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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6年台聲字第6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六六八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德豐海運承攬運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王國傑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友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二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即被上訴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奇福
法官陳國禎法官陳重瑜法官鄭玉山法官吳麗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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