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28號

原告 黃雅文

被告 傅菊珠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4年度中簡字第129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唐中興

法官李怡真

法官陳培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羿方

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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