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158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158號

原告 蔡依真

被告 鍾陳瑋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113年度訴字第39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鍾陳瑋被訴誣告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392號判決無罪在案。是依前揭規定,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而其假執行之聲請因失所依附,自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簡芳潔

                 法官蕭孝如

                  法 官 陳建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何惠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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