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交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6年度交附民字第34號原告 陳武雄 被告 鄭順蒼 上列被告因民國106年度交易字第203號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徐啟惟法官吳芙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
書記官黃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