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2年度竹北簡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竹北簡字第192號原 告 巫美英 被 告 邵國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五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竹北簡易庭法官楊明箴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書記官陳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