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26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4269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庚○○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華信國際開發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華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華盟育樂事業有限公司、景淵觀光旅館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華京大飯店有限公司、華冠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丁○○、戊○○、甲○○、丙○○、乙○○、己○○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華信國際開發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華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華盟育樂事業有限公司、景淵觀光旅館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華京大飯店有限公司、華冠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丁○○、戊○○、甲○○、丙○○、乙○○、己○○發支付命令,惟因未釋明對相對人戊○○、甲○○、丙○○、乙○○、己○○等人法律上請求之依據及未釋明利息起算日及利率請求之依據,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七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請釋明對相對人戊○○、甲○○、丙○○、乙○○、己○○等人法律上請求之依據及請釋明利息起算日及利率請求之依據,聲請人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具狀補正,惟仍未依上開意旨補正,與逾期未補正同,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
書記官沈錫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