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609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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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609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60920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請求金額與聲請狀所附存証信函之記載不一致,請予確認,如有誤,請一併具狀更正。
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民事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書記官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