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聲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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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聲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聲字第116號聲請人 葉寶隆 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相對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相對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對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聖德 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對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相對人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相對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上列聲請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葉寶隆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業經本院以109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5號裁定免責確定在案,爰依法聲請准予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
9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5號卷宗核閱無誤,自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
書記官周子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