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家聲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聲字第43號聲請人 李荑婷 代理人 楊晴翔 律師
吳蕙蓉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儲勝年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109年度重家上第41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九年度重家上字第四十一號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之民國一0九年八月十七日法庭錄音光碟。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事件,除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如准許閱覽、抄錄或攝影,有足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或其他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外,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2、3項、第90條之4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家事事件法第51條、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者,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修正說明參照)。再者,家事事件法第9條固規定家事事件之處理程序,以不公開法庭行之,僅係就法庭公開審理為規範。基於保障當事人之聽審請求權,裁判基礎資料原則上應對當事人公開,當事人之訴訟資料閱覽權,不因家事事件以不公開法庭方式審理,而受影響(最高法院105年度台簡抗字第84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證人 喬書漢 於民國109年8月17日準備程序期日之陳述,似未完整記載於筆錄中,且關乎本案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立約人之真意,而有核對更正筆錄之必要,爰聲請交付109年度重家上字第41號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開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9年度重家上字第41號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王怡雯
法官徐淑芬法官朱美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書記官蔡宜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