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0年度竹東簡字第7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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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竹東簡字第七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違反不得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從事未經許可之工作,科罰金新台幣貳
萬元,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簡易處刑聲請書所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臺灣地區與大陸
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八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四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
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
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六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官彭政章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樂嘉威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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