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86號
聲請人 徐豪璟
法定代理人 徐立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民國114年5月2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第1項所載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54萬元之內容,關於其中新臺幣48萬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兩造間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14年5月2日經調解成立,兩造就調解方案第1項所載「勞資雙方同意就本案爭議事項……以和解金新臺幣(下同)540,000元達成和解;資方(即相對人)將前述金額分期給付,於每月9日前匯入勞方(即聲請人)原領薪資帳戶,自114年5月至115年1月,每期支付60,000元,共分為9期支付,如有一期未付,視同全部到期」之內容達成合意,惟相對人僅給付6萬元,其後未按期履行等情,業據提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及原領薪資帳戶交易明細查詢為證。是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