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2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羿君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7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吸管壹支(內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量微無法秤重)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羿君所犯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70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沾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吸管1支,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涉犯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70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確認無誤,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二)扣案之吸管1支,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照片、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3月3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足憑(見111年度毒偵字第924號第17至18頁、第45至46頁)。而該吸管內所殘留之毒品殘渣難與之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之為毒品,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
(三)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苑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林書伃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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