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建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建字第39號上訴人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克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弘翔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其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41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
書記官簡硯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