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17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72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鍾仁忠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鍾仁忠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5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鍾仁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鍾仁忠前犯強盜等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101年9月28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15087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5年2月1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卓進仕法官林清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郭振祥中華民國101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