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17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17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72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泰益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邱泰益因殺人未遂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5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泰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邱泰益前犯殺人未遂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101年9月28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15087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3年4月2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卓進仕法官林清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郭振祥中華民國101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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